你别买到假货!小编内存打假真实曝光
前天,一位女同事跑过来找到我,说她新买的内存无法使用,开机无显示画面,接着在我把内存拿到手上仔细观察后断定:这是假Hynix(现代)内存!而且居然还是冒充的是盒装正品内存,此商家胆子还不小。因为HY内存是市场上出货量最大的产品,不法商家除了售卖这些HY假货内存获得不错的利润之外,还可以有资金周转灵活、投资风险较小这些有利因素。难怪HY内存的假货在经历了多年之后,还仍然生存在市场上。
据同事诉说,这样的内存在北京中关村还大量存在,更为夸张的说法,几乎每家都在卖。于是我写下了这篇文章,希望能引起大家的重视,特别是对于那些不太熟悉硬件的朋友来说,希望文章能对你起到一个帮助。
提到现代,DIY用户首先想到的恐怕是两个概念,一是假货,二是原装。早期市场中销售的现代内存条价格便宜,是很多DIY用户的首选。而现代原装内存条则让很多消费者体验到了高性能与良好的兼容性。随着现代内存在国内的逐步推广,现代原装内存变得越来越接近用户,而此时假冒的现代也做的越来越精致,让人感到难以分辨。● 内存标签
下面的HY原装内存采用6层PCB板
A部分不用多说,铁定都是Hynix的LOGO。
B部分是生产日期,由三个数字和一个字母组成,和三星内存颗粒的编号一样,第一个数字表示生产年份,后两位数字表示在该年的第XX周生产。最后的字母,由于在官方文件中没有解释,笔者也未弄明白。
C部分也是表示该内存颗粒的频率、延迟参数。由1-3位字母和数字共同组成。根据频率、延迟参数不同,分别用“D5、D43、D4、J、M、K、H、L”8个字母/数字组合来表示。
其中:
“D5”代表DDR500(250MHz),延迟为3-4-4;
“D43”代表DDR433(216MHz),延迟为3-3-3;
“D4”代表DDR400(200MHz),延迟为3-4-4;
“J”代表DDR333(166MHz),延迟为2.5-3-3;
“M”代表DDR266(133MHz),延迟为2-2-2;
“K”代表DDR266A(133MHz),延迟为2-3-3;
“H”代表DDR266B(133MHz),延迟为2.5-3-3;
“L”代表DDR200(100MHz),延迟为2-2-2。
补充:紧接这C部分的数字后面,实际上还有一个编号,只是这个编号一般并没有被标示出来。他用来表示内存颗粒的工作温度和应用等级。用“Bank、I、E”来表示不同的工作温度和应用等级,其中:
“Blank”代表商业型,工作温度在0 °C~70 °C之间;
“E”代表增强型,工作温度在-25°C~85 °C之间;
“I”代表工业型,工作温度在-40°C~85 °C之间。
D部分与三星内存颗粒的编号的F部分一样代表着较多的内容,详细拆解请看下一页。
内存模组的容量、颗粒的位宽、工作电压等信息。下面就来一一拆解。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HY | XX | X | XX | XX | X | X | X | X | X | X | X |
第1部分代表该颗粒的生产企业。“HY”是HYNIX的简称,代表着该颗粒是现代制造的产品。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HY | XX | X | XX | XX | X | X | X | X | X | X | X |
第2部分代表产品家族,由两位数字或字母组成,DDR内存由“5D”来代表,SDRAM用“57”来代表。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HY | XX | X | XX | XX | X | X | X | X | X | X | X |
第3部分代表工作电压,由一个字母组成。由“V、U、W、S”来分别代表不同的工作电压。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HY | XX | X | XX | XX | X | X | X | X | X | X | X |
其中:
V代表VDD=3.3V & VDDQ=2.5V;
U代表VDD=2.5V & VDDQ=2.5V;
W代表VDD=2.5V & VDDQ=1.8V;
S代表VDD=1.8V & VDDQ=1.8V)。
第4部分代表内存模组的容量和刷新设置,由两位数字或字母组成。对于DDR内存,分别由“64、66、28、56、57、12、1G”来代表不同的容量和刷新设置。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HY | XX | X | XX | XX | X | X | X | X | X | X | X |
其中:
64代表64MB容量,4K刷新;
66代表64MB容量,2K刷新;
28代表128MB容量,4K刷新;
56代表256MB容量,8K刷新;
57代表256MB容量,4K刷新;
12代表512MB容量,8K刷新;
1G代表1GB容量,8K刷新。
第5部分代表该内存颗粒的位宽,由1个或2个数字组成。分为4种情况,分别用“4、8、16、32”来代表4bit、8bit、16bit和32bit。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HY | XX | X | XX | XX | X | X | X | X | X | X | X |
第6部分表示的是Bank数,由1个数字组成。有三种情况,分别是“1”代表2 bank,“2”代表4 bank,“4”代表8 bank。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HY | XX | X | XX | XX | X | X | X | X | X | X | X |
第7部分代表接口类型,由一个数字组成。分为三种情况,分别是“1”代表SSTL_3,“2”代表SSTL_2;“3”代表SSTL_18。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HY | XX | X | XX | XX | X | X | X | X | X | X | X |
第8部分代表该颗粒的版本,由一个字母组成。与三星颗粒的编号相同,这部分的字母在字母表中的位置越靠后,说明该内存颗粒的版本越新,目前为止HY内存共有5个版本,表现在编号上,则是空白表示第一版,“A”表示第二版,依次类推,到第5版则有“D”来代表。购买内存的时候,版本越新电器性能越好。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HY | XX | X | XX | XX | X | X | X | X | X | X | X |
第9部分代表的是功耗,如果该部分是空白,则说明该颗粒的功耗为普通,如果该部分出现了“L”字母,则代表该内存颗粒为低功耗。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HY | XX | X | XX | XX | X | X | X | X | X | X | X |
第10部分代表内存的封装类型,由一个或两个字母组成。由“T”代表TOSP封装,“Q”代表LOFP封装,“F”代表FBGA封装,“FC”代表FBGA(UTC:8 x 13mm)封装。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HY | XX | X | XX | XX | X | X | X | X | X | X | X |
第11部分代表堆叠封装,由一个或两个字母组成。空白代表普通;S代表Hynix;K代表M&T;J代表其它;M代表MCP(Hynix);MU代表MCP(UTC)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HY | XX | X | XX | XX | X | X | X | X | X | X | X |
第12部分代表封装材料,由一个字母组成。空白表示普通,“P”代表铅,“H”代表卤素,“R”代表铅和卤素。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HY | XX | X | XX | XX | X | X | X | X | X | X | X |
由前面我们对现代内存颗粒编号的拆解,我们不难发现,其实最终我们只需要记住第2、3、6和C部分等几处数字的实际含义,就能轻松实现对使用现代DDR SDRAM内存颗粒的产品进行辨别。尤其是C部分数字,它将明确的告诉消费者,这款内存实际的最高工作状态是多少。假如,消费者买到一款这里显示为L的产品(也就是说,它只支持DDR 200的工作频率),那么就算内存条上贴的标签或者包装盒上吹的再好,它也只是一款低档产品。
复杂琳琅满目的市场,对于假货你会分辨吗?
我们的工作人员正在与商家谈判
更让我们惊奇的是,在其柜台上也看到了好几种现代内存的包装,真是无奇不有,这让消费者的选购还真造成了一定的麻烦。至于如何分辨,我们在上文中提到,如果你对内存的鉴别力不够,小编还是建议你买盒装内存,散装内存真真假假真的太多,而且造假水平也相当高明,让人无法分辨。
目前内存市场上假货最多的内存就是HY散装产品。这些产品都是一些小型内存组装厂里生产的产品。目前HY散装产品绝大部分是假货,真正能够见到真正使用HY芯片的产品是很少的。这可能和其散装产品自身的价格体系有关。说句老实话,以假冒HY散装内存的仿真度,绻褂迷暗男酒ザ员龋嬲芄患鸪稣嫖钡南颜哂Ω煤苌佟S捎谠旒倮方铣ぃ郝騂Y散装条与购买假货已经可以划上等号了。甚至一些朋友明知是假的HY芯片,也同样乐于购买,因为价钱便宜,使用起来也没觉得有什么大分别。
不过在没有发生受骗上当的事情之前,还是提醒你要防患未然,尽量避免受骗上当。我们在购买电脑前,如果能事先多了解一些市场行情,多掌握一些电脑配件选购的技巧,就能最低限度的避免上当。比如你可以在购买之前多转几个商家,问问价格,做到心中有数。
买到假货之后怎么办?受骗上当如何解决?在电脑市场繁荣的背后我们随时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难道我们只能选择坐以待毙?不,我们应该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这就教你如何解决好类似的事情。以上是笔者谈到的一些防止买到假货的方法,但就算是高手都难免会有疏忽,何况初学者呢!所以针对这种情况,如果我们买到假货之后应该坚决进行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现在有的消费者在买到假货后,觉得如果找到商家要求退货或者换货等,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因为商家多数都会推脱,找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不给退货、换货,有时我们甚至会和商家发生一些口角。其实您大可不必有这样的想法,因为如果你发现你买到的电脑配件是假货或质量低劣的产品,应该遵循以下步骤来处理:
(1)找到当时的售货商家,拿出证据说明索赔和退货理由。
(2)如拒绝,第一时间联系到市场管理委员会,请求介入,帮助解决。
(3)如事情设计技术问题,需取证等过程,让市场管理委员会协助出具商家联系方式等。
(4)只要拨打“12315”(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热线),然后把你买到的、你认为是假货的电脑配件送到当地消协。再由消协送到相关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鉴定,如果一经确认你购买的电脑或配件是不合格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2002年9月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和信息产业部共同制定的《微型计算机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俗称个人电脑“新三包”规定,以下均称“电脑三包”)的有关规定,与其进行交涉,如果商家仍不退换或赔偿,那你可以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反映,请他们帮助解决,也可以向您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之前,建议消费者与商家尽量采取协商解决的办法,因为鉴定结果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出来)。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以下九大权利: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权和监督权。补充一点的是,如果到了需要消协参与解决这一步,消费者便可以要求进行精神索赔了。因为到了这一步相信消费者已经是花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
注意保留好票据和易碎贴
笔者从消协的工作人员处还了解到:“现在有许多消费者在购买完电脑产品后往往不注意保存相关票据,导致消费者购买的电脑配件被相关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即使鉴定为假货,也无法按处理步骤合理的要求商家索赔,所以在这里提醒您如果购买了产品,一定要向商家索要相关的票据和质保单,以免给商家留下:“没有票据就不负责质保”的借口。还要提醒大家的是,你买的每样东西,都一定要记得让商家填写一份详细的保修单或“三包”质保单。新的“电脑三包”政策开始实施后,每一个部件都要有保修,而且保修单要详细的多,哪年、哪月、哪日,要让商家写的清清楚楚;包换、保修、维修条款也要写明。保修卡上一般要求填写产品的序列号,产品上贴上该店的标签,以备以后发生纠纷时判断该产品是否为在此购买。保修卡必须要有该公司的公章,双方签字后才算有效。另外,商品的销售发票可到市场指定部门开据,开发票的时候,一定要求列清产品的型号和序列号,千万不能简单地写上名称和价格。
如何利用好“电脑三包”
如何用好电脑“三包”这把“上方宝剑”是关系到消费者能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条件,所以笔者在这里给大家提几个小建议:
1、出台的电脑“三包”规定不仅包括电脑整机,还包括外部设备和软件。因此,当外部设备、软件在“三包”期内出现性能故障时,你也有权要求商家予以退换。其中,如果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家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另外如果软件在更换一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也可以要求商家免费退货,并一次性退清货款。
2、电脑“三包”明确规定:非承担“电脑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的损坏以及未按产品使用的要求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损坏的,均不实行“三包”规定,因此,在电脑出现质量问题时,你一定要找厂商指定的售后服务部门进行维修,也可以要求维修人员出具“维修证书”。
3、在购买电脑后不要使用盗版软件,并在平时的使用中注意杀毒,因为由于使用盗版软件或由于在使用中感染病毒造成的损坏,商家也不承担维修等责任。
4、购买的电脑产品一定要跟商品的商标、编号、型号与“保修卡”或者保修凭证上的产品型号和编号进行核对。因为“电脑三包”明确规定,“三包”凭证上的产品型号或编号与商品实物不相符合的,不在“三包”之列。
5、请注意整机退货后的“三包”有效期是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因此,你应当要求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更换后的主要部件的“三包”有效期也是自更换之日起计算的,所以你一定要让维修人员做好维修记录。
6、我们在购买电脑后,应该要求商家对“电脑三包”的凭证准确、完整地填写,并加盖商家的公司公章。另外发票应当注明商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等内容。
从以上内容来看,“电脑三包”对商家具备了一定的约束力。而消费者在避免买卖纠纷发生的同时,还应不怕麻烦,在购买产品的同时做好相应的“防范”工作。
单位: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地址: 北京市宣武区莲花池东路102号(天莲大厦)
邮编: 100055
网址: www.bj315.org
E-mail:
联系电话: 12315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微型计算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列入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见附件1)的微型计算机主机、外部设备、选购件及软件(以下简称微型计算机商品)。
第三条 微型计算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是微型计算机商品实行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
(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采取有效措施,保持销售商品的质量;
(四)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应当说明微型计算机商品的配置,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保证商品符合产品使用说明明示的配置和产品质量状况,当面向消费者交验商品;
2、核对商品商标、型号和编号;
3、介绍产品的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4、明示三包有效期,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产品合格证和产品使用说明;三包凭证应当按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三包凭证》(见附件2)的要求准确完整地填写, 并加盖销售者印章;有效发货票应当注明商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等内容;
(五)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不符合产品使用说明所述的性能及功能的,或者 不合格的微型计算机商品;
(六)随销售的微型计算机商品一起赠送的微型计算机商品,应当负责三包;
(七)预装软件、随机销售和随机赠送的软件应当明示软件名称、版本、使用有效期、生 产者名称;不得销售盗版软件;不得赠送盗版软件;
(八)销售软件时,应当验证软件介质的完好性;
(九)应当积极主动地与生产者、修理者加强联系,建立用户档案,做好三包服务工作;
(十)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修理者应当具有维修资质证书,维修人员应当具有执业资格,持证上岗;
(二)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软件维护业务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费修理业务;
(三)维护消费者、生产者的信誉,应使用新的、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的部 件和元器件;
(四)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用部件和元器件全部用 于修理;
(五)接受生产者、销售者的监督和检查;
(六)保持常用维修部件和元器件的储备量,确保维修工作正常进行,避免因维修部件和元器件缺少延误维修时间;
(七)认真、如实、完整地填写维修记录,记录故障、修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修理好的微型计算机商品和维修记录;
(八)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九)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接受消费者有关商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微型计算机商品的供货者和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微型计算机商品应当随机配有产品的中文使用说明、产品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产品使用说明应按照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和GB5296.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的规定编写;产品使用应当明确微型计算机商品硬件、软件的配置和兼容性,明示基本功能的操作程序;三包凭证应当符合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三包凭证》的要求;
(二)应当自行设置或者指定具有维修资质的修理单位负责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并提供修理者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修理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
(三)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合格的、足够的修理配件,满足维修的需求;
(四)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维修费用在产品流通的各个环节不得截留,应当全部支付给修理者;
(五)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等技术支持;
(六)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查询,并及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微型计算机商品的三包有效期分为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三包有效期见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微型计机商品目录》。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第九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如果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该微型计算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负责修理、更换。
第十条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微型计算机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当由修理者负责免费维护、修理,并保证修理后的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在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主要部件出现故障,应当由修理者负责免费修理或者免费更换新的主要部件(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第十一条 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微型计算机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见附件3)所列性能故障时,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二条 售出后的第8日至第15日内,微型计算机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时,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规格的商品;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停止生产时,应当调换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第十三条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微型计算机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停产的,应当调换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第十四条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换货条件的,销售者既无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也无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五条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换货条件的,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或者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消费者不愿意换货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并按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规定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的计算日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六条 微型计算机主机商品符合退货条件时,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将与主机同时销售的显示器、键盘、鼠标器等商品一并退货。
第十七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选购件出现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新的选购件。选购件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八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软件出现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新的同样软件。更换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九条 性能故障的判断,应当按商品销售时的配置,并在产品使用规定的状态下进行。
第二十条 整机换货时,应当提供新的商品。
第二十一条 整机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二十二条 更换主要部件时,应当使用新的主要部件。更换后的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记录在维修记录的维修情况一栏中。
第二十三条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凭发货票和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同型号商品;销售者无原规格型号商品的,应当调换不低于原商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第二十四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凭发货票和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同型号商品;销售者无原规格型号产品的,应当调换不低于原商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第二十五条 销售者按本规定为消费者退货、换货后,属于生产者、供货者责任的,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生产者、供货者赔偿后,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生产者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各个流通环节不得截留,最终应当全部支付给修理者。
第二十八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微型计算机商品,不实行三包:
(一)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二)未按产品使用的要求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损坏的;
(三)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四)无有效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能够证明该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五)擅自涂改三包凭证的;
(六)三包凭证上的产品型号或编号与商品实物不相符合的;
(七)使用盗版软件造成损坏的;
(八)使用过程中感染病毒造成损坏的;
(九)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的;
(十)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二十九条 消费者因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和其它消费者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三十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诉机构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与销售者、修理者或者生产者达成仲裁协议,向国家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裁决,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需要进行商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置并被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者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
第三十三条 有关维修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信息产业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按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实行。
附件1:
名 称 | 三包有效期(年) | 主要部件名称 | 折旧率(日) % | 备 注 | |||
整机 | 主要 部件 | ||||||
主 机 | 台式微型机主机 | 1 | 2 | 主板、CPU、内存、硬盘驱动器、电源、显示卡 | 0.25 | | |
笔记本微 型机 | 1 | 2 | 主板、CPU、内存、显示屏、硬盘驱动器、键盘、电源适配器 | 0.25 | | ||
手持式个人数字信息处理设备 | 1 | | | 0.25 | 含掌上电脑、电子记事簿、电子词典等 | ||
外 设 | 显示器 | 1 | | | | 0.25 | 含液晶显示器 |
扫描仪 | 1 | | | | 0.25 | | |
针式打印机 | 1 | | | | 0.25 | | |
喷墨打印机 | 1 | | | | 0.25 | | |
激光打印机 | 1 | | | | 0.25 | | |
UPS电源 | 1 | | | | 0.25 | 含电池 | |
调制解调器 | 1 | | | | 0.25 | | |
光盘刻录机 | 1 | | | | 0.25 | | |
数码相机 | 1 | 1 | | 专用充电池、存储卡 | 0.25 | 无微型计算机接口功能的除外 | |
投影机 | 2 | 0.5 | | 灯泡 | 0.25 | | |
鼠标器 | 1 | | | | 0.25 | | |
键盘 | 1 | | | | 0.25 | | |
软盘驱动器 | 1 | | | 0.25 | | ||
硬盘驱动器 | 1 | | | 0.25 | | ||
手写板 | 1 | | | 0.25 | | ||
电源 | 1 | | | 0.25 | | ||
光盘驱动器 | 1 | | | 0.25 | | ||
选 购 件 | 内存条 | 1 | | | | | |
主板 | 1 | | | | | | |
CPU | 1 | | | | | | |
声卡 | 1 | | | | | | |
显示卡 | 1 | | | | | | |
盘控卡 | 1 | | | | | | |
网卡 | 1 | | | | | | |
其他功能扩展卡 | 1 | | | | | | |
软 件 | 软件 | 三个月 | | | | | |
预装软件 | 1 | | | | | | |
随机软件 | 三个月 | | | | | 含赠送软件 |
附件2:
微型计算机商品三包凭证
微型计算机商品三包凭证是消费者享受三包权利的凭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并由销售者负责填写:
(1)微型计算机商品名称、商标、型号;
(2)微型计算机商品出厂编号或批号;
(3)商品产地;
(4)销售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5)销售者印章;
(6)发货票号码;
(7)销售日期;
(8)安装调试日期;
(9)消费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10)修理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及邮政编码;
(11)维修记录。
维修记录项目:送修日期、送修次数、送修故障情况、故障原因、故障处理情况、交验日期、维修人员签字。
序号 | 商品名称 | 性 能 故 障 |
1 | 台式微型机主机 | 在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状态下,经维护不能正常启动、死机。 |
2 | 笔记本微型机 | 在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状态下,经维护不能正常启动、死机。 |
3 | 手持式个人信息处理设备 | 在产品使用说明规定状态下,经维护不能正常启动,死机,显示屏白斑、花斑。 |
4 | 显示器 | 1.正常加电,电源指示灯亮后无显示图像。 2.显示器图像不能同步,画面扭曲、摆动、撕裂。 3.显示器图像亮度不可调。 4.显示器图像缺色。 5.显示屏白斑、花斑。 |
5 | 扫描仪 | 1.开机电源不通,工作时灯管不亮或闪烁。 2.扫描白纸出现明显条纹或者全黑; 3.经维护,机械系统不归位。 |
6 | 针式打印机 | 1.走纸异常。 2.印字漏点,连点。 3.打不上字。 4.不能正常回车、归位。 |
7 | 喷墨打印机 | 1.打印机不上纸。 2.喷头不能定位、归位。 3.由非消耗品引起的断线、漏字、缺色。 |
8 | 激光打印机 | 1.墨粉不能固化在纸上。 2.打印机不上纸、卡纸。 3.由非消耗品引起的断线、漏字、缺色。 |
9 | UPS电源 | 持续供电时间、响应时间达不到产品使用说明明示的技术指标要求。 |
10 | 调制解调器 | 不能正常联机通讯。 |
11 | 光盘刻录机 | 不能刻录产品使用说明规定的光盘。 |
12 | 投影机 | 1.无法加电。 2.照明系统失效。 3.功能键失效 4.接口故障。 5.显示画面有固定暗点、亮点、色点。 6.在规定使用条件下,显示亮度、对比度达不到使用说明书明示指标的要求。 7.在使用说明书明示的环境条件下,投影中断。 8.在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距离内,投影图象模糊。 |
13 | 数码相机 | 1.显示屏无显示。 2.功能键失效。 3.专用电池容量低于标称容量的80%。 4.接口故障。 5.照片缺色、偏色、色斑、色阶。 6.存储容量达不到标称值。 7.重现的死机。 8.拍不上照片。 9.机械故障。 |
14 | 鼠标器 | 不能正常使用。 |
15 | 键盘 | 不能正常使用。 |
16 | 内存条 | 不能正常工作。 |
17 | 硬盘驱动器 | 不能正常格式化。 |
18 | 光盘驱动器 | 不能读符合产品使用说明要求的光盘。 |
19 | 软盘驱动器 | 不能正常存取数据。 |
20 | 手写板 | 不能正常工作。 |
21 | 电源 | 电源输出电压、电流达不到产品使用说明规定的指标要求。 |
22 | 主板 | 在产品使用说明规定状态下,不能启动。 |
23 | CPU | 不能正常工作。 |
24 | 其他功能扩展卡 | 不能正常工作。 |
25 | 声卡 | 安装后无声。 |
26 | 显示卡 | 1.安装后不能正常显示图象。 2.图像色彩分辨率达不到产品使用说明明示的技术指标要求。 |
27 | 盘控卡 | 不能正常工作。 |
28 | 网卡 | 网络联接不能正常通讯。 |
29 | 软件产品 | 1.硬件系统标准配置情况下不能工作。 2.不支持产品使用说明明示支持的产品及系统。 3.不支持产品使用说明明示的软件功能。 |
根据1997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卫生、物价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管理和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市和区、县消费者协会依法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可以在乡镇、街道、集贸市场、商业网点、企业等建立基层组织,方便消费者投诉。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保障其职能的正常履行和必要的经费。
第四条 本市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压制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真实报道。
第五条 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悬挂营业执照。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标明其自身的真实名称和标记。
展销会举办者、场地和柜台提供者应当加强管理,督促参展者和场地、柜台的使用者悬挂营业执照并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六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对修理、更换、退货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在下列期限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一)法律、法规有规定期限的,按照规定执行;
(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期限的,经营者可以与消费者约定,其中经营者采用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与消费者约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
(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期限,经营者与消费者也没有约定期限的,为6个月。
商品非因质量问题的修理、更换、退货,由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
第七条 实行保修的商品,在保修期内没有保修点或者保修点已经撤销的,商品的销售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第八条 大件商品因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需要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必要的运输费用,也可以主动上门服务或者提供运输工具。
前款所称大件商品的标准和目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市技术监督局制定发布。
第九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因修理、更换、退货以及为解决纠纷耽误时间的,经营者应当给予赔偿。赔偿标准参照市统计局提供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条 因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退还货款;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退还货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商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发生纠纷,由双方约定送检测机构检测,双方不能就检测机构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由受理案件的机构指定。检测结果证明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检测费用由经营者承担;检测结果证明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检测
费用由消费者承担。对于难以检测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明示服务项目,标明服务价格,保证服务质量。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消费者受到的直接损失。
第十三条 经营者明示公告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经营者、展销会举办者、场地和柜台的提供者,应当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监督投诉机构的电话、地址。
有关行政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可以在交易场所、公共场所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公布监督投诉机构的电话、地址。
第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欺诈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一)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二)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三)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销售明知是失效、变质、受污染商品的;
(四)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的;
(五)采取短尺少秤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
(六)采取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骗性价格表示的;
(七)对修理的商品,故意损坏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配件的;
(八)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九)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不予标明的;
(十一)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十二)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十三)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从事经营活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十四)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十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为欺诈行为的。
欺诈行为属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所为的,由销售者先行向消费者赔偿;赔偿后,销售者可以依法向实施欺诈行为的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平、自愿原则,不得强行销售、强行服务、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后,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经营者不接受调解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消费者协会可以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有关行政部门对消费者的申诉或者消费者协会提请处理的案件,应当在接到申诉书或者消费者协会的建议书后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4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大案件,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悬挂营业执照或者不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的,展销会举办者、场地和柜台提供者不督促参展者和场地、柜台的使用者悬挂营业执照并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标明服务价格的,由物价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经营者、展销会举办者、场地和柜台的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两倍支付赔偿金。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物价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公开向消费者道歉,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是指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1988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者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第四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第五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听风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欺诈消费者行为的程序,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6年3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