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航空安全局无人机运行管理最新动态
2015年7月31日,欧洲航空安全局发布了A-NPA 2015-10无人机运营法规框架概述,正式向公众针对欧洲无人机法规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登录hub.easa.europa.eu/crt/ 进行意见反馈。意见征求将于9月25日截止。欧洲航空安全局会对所有收到的回复和评论进行汇总并讨论研究,年底将向欧盟提交技术意见。
欧洲无人机运营法规框架遵循里加会议及里加宣言的原则,提出了按照风险评估相关,循序渐进的以运行为中心的运行管理方法。
通告包含六部分内容,包括:法规程序信息、通告目标和主要内容、无人机法规框架建议及无人机在法规层面的分类、非常好的管理方式、参考资料和附件等部分。
通告提出了33个法规建议,广泛接受公众建议,要点如下:
建议规范商业运行和非商业运行。鉴于同一架无人机可能既用于商业运行又用于非商业运行,且对其它相关方存有相同风险。
建议将无人机运行种类分为开放类、特殊类和证照管理类。
欧洲航空安全局成员国必须指定责任机关来保证法规的执行。
管理无人机的认证机构应该由国家民航当局批准和审核。
开放类运行,是指最大起飞重量不大于25公斤的小型无人机,在视距范围内与地面人员和其它空域使用者保持安全飞行距离的运行。
为防止在安全区以外的意外飞行,保证法规得以遵循,建议设立强制地理围栏,同时对特定无人机和运行区域进行识别。
出于安全、环境保护、安保和隐私保护等考虑,建议民航当局划设无人机禁飞区和无人机限飞区。
欧洲航空安全局应该推行识别标准和地理围栏功能,同时参考市场规范系统以保证绝大部分消费级无人机产品可遵守此类标准,技术方面可行性也得以保障。因此制造商可以开发相应的设备以遵循此类标准。
欧洲航空安全局将规定一个常用数据格式(例如地图数据),可在公开的网络界面提供相应信息。
无人机制造商和进口商需遵循产品安全指令,需告知对应消费群体开放类运行限制要求。
欧洲航空安全局后续会根据其安全性能(动能,飞行性能,链路保持能力)等进行与分类对等的产品安全指令和相关标准。
开放类无人机的运行限制。
所有离地50米以上的无人机驾驶员需要有基本的航空知识储备。
建议开放类无人机下细分三类:
小于1公斤的玩具和迷你无人机;
1公斤至4公斤之间的极小无人机;
4公斤至25公斤之间的小型无人机。
玩具和迷你无人机的附加要求。
极小型无人机的附加要求。
小型无人机的附加要求。
在制定的无人机运行区域可按照当局的条件和程序要求进行开放类运行。
小于25公斤的系留航空器或者轻于空气的一定体积的航空器可以在非禁飞区离地50米以下或者已告知其他空域使用者运行。
特殊类无人机的运行限制。
特殊类无人机运行需要提交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特殊类无人机运行需要运行许可。
运行许可中应包含一下限制和条件。
特殊类运行如果超出运行限制需要另外获得专门的许可。
特殊类无人机和证照类无人机需要持证上岗。
证照类无人机管理需要与载人飞机一样取得型号证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