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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智看待 从富士事件看软件法律管辖

  3月29日《齐鲁晚报》刊登了一篇名为《富士竟“俯视”中国法律》的文章,文中提到了由于富士公司的产品用户手册中,印有“本协议应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字样,并对此提出质疑。一时间引起了不小的风波。

  随后富士公司立刻针对此篇报道提出了郑重声明(声明内容请见《富士关于齐鲁晚报相关报道的郑重声明》)。声明中提到了以下几点,让我们对整个事件有了完整了解:

  1. 齐鲁晚报中报道的“本协议应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实际上出自富士数码相机附带的应用软件的“用户许可协议”,并非数码相机产品的声明
  2. 富士公司对于其数码相机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严格遵循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向用户提供包括“三包”在内的各项保障。

  由此可见,此次事件是出自对应用软件中用户许可协议“法律管辖”的质疑。与数码相机产品本身并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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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非常熟悉的微软Word软件中,也有这样的最终用户协议

  其实这种关于法律管辖的声明,在我们日常生活经常使用的软件中经常出现。大家非常熟悉的微软的Office系列产品的最终用户许可协议中,都有类似的条款出现,在我国网民非常熟悉的网页制作工具Macromedia公司的Dreamweaver软件的最终用户许可协议中,也有“本 EULA (最终用户许可协议的英文缩写)受加利福尼亚州内部法律的制约,以免引发其它法律冲突。因此,您同意接受加利福尼亚旧金山的州法院或者加利福尼亚北区的联邦法院的排他性司法管辖并在其所在地解决本 EULA 引起的任何争议。在所有情况下,本 EULA 的解释和执行都不采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这样的条款。可以说,这种法律管辖的声明是应用软件产品的一个惯例。

  针对此次事件,人民日报旗下的《市场报》在名为《富士事件引发软件法律管辖权争议辨析》的报道中,访问微软公司时,微软中国部的法律事务部的朱先生表示:“这(软件法律管辖协议)其实只是表明知识产权的许可方,在国际合作中使用其中任一国法律解释都行,属于双方自愿。这绝对不存在不尊重哪国法律或者不平等的情况,而且这是软件的许可权,从产品本身来说,所有在中国销售的产品都要符合中国的质量法,对消费者没有什么影响。”

  此外,该报道中还提到“消费者的利益不会没有保证的,双方政府也是遵循国际惯例的。假如有违反我国法律的行为或规定,那肯定也是无效的;或者有了其他问题,所在地的法律也会有案件管辖的,遵守某一个国家的法律并不等于就可以违反我国法律。”

  由此可见,对于应用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中的法律管辖声明,我们需要了解其真正意义,并不只能片面理解为“别国的法律凌驾于我国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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