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小人度君子!日本为何抵制中国电脑
既然中国产品在日本受到如此“礼遇”,那么日本产品在国内是什么情况呢?下面是前几天的一篇报道:
3700多元买了一款富士数码相机,济南市民马先生却不“敢”用它,因为买回家才发现用户手册上白纸黑字印着“本协议应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据了解,在该相机128页用户手册的最后一页,印着这样几段话:“在任何情况下,对由于使用本产品或无法使用本产品所引起的一般的、特殊的、直接的、间接的、继发的、伴随的或其他损害(包括利润损失或挽救措施产生的损失),富士即使事先知道这种损害的可能性,也不负任何责任”;“本协议应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
F11数码相机附带软件《用户许可协议》的部分条款不能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富士表示:“富士F11数码相机附带软件的用户许可协议是富士胶片株式会社全球通用的软件许可协议,其中所含的‘有限责任’在内的诸多条款均为国际上在软件许可协议中普遍使用的一般条款。”
富士方面认为,富士F11数码相机附带的软件的所有人为日本富士胶片株式会社。因此该《用户许可协议》属于《民法通则》第145条和《合同法》第126条规定的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法律,也就是说,《用户许可协议》规定该协议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在我国是完全合法有效的。另外,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必须适用中国法律的合同中并不包括软件许可协议。
专家观点:我国WTO知识产权谈判组专家成员之一朱橄叶表示:“无论如何,有关厂家应该在消费者付账之前明示种种要求,尤其是当这些要求很可能引发消费者不满时,这样消费者就要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记者调查发现,这个情况在整个行业中多有存在,甚至被业内人士誉为了行业潜规则。
比如说尼康Nikon5600的rcSoft最终用户许可协议就写明:本软件或本安装包及设备中包含的所有软件均受美国版权法、相关国际条款以及其他适用法规的保护。而对于本软件的质量与性能,则由您风险自担。奥林巴斯Olym-pusU800也表明:许可方不对用户或第三方因软件交付、使用或操作或与之相关原因而遭受或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之所以出现日系产品在国内如此霸道,而对于国外产品特别是中国产品如此排斥,还是由于在DC领域日系产品占据市场的主导地位,而在PC领域虽然近两年我国企业发展很快,但是在世界上并没有绝对的优势,同时由于这一阶段中日关系比较紧张,势必会影响到两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在开放的全球市场中,我国企业将会面临更为严峻的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