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竞技运动项目管理规定内容发布
一、《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竞技竞赛的单位和个人;
(二)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全国体总秘书处”)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运动训练、竞赛管理及推广、普及等工作,实施电子竞技比赛的具体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和监督;
(三)举办各级各类电子竞技比赛实行审批制度。举办国际性、全国性电子竞技比赛,必须经由比赛所在地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向全国体总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方可举行;举办地方性电子竞技比赛,依照当地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
(四)电子竞技竞赛的安全管理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具备举办电子竞技比赛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
(五)各级各类电子竞技竞赛执行《全国电子竞技竞赛规则》,裁判员由各级体育主管部门选派;
(六)参加电子竞技比赛的运动员必须年满18周岁,参赛单位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必须持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有效证件方有资格参赛;
(七)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由赛事审批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
(一)为维护电子竞技比赛的公平、公正,全国体总和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根据电子竞技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电子竞技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二)电子竞技裁判员技术等级分为优异、一级、二级、三级,全国体总秘书处对优异裁判员进行管理,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进行管理;
(三)凡热爱电子竞技运动事业,热爱电子竞技竞赛裁判工作,具备一定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裁判员等级资格;
(四)全国体总秘书处和地方各级裁判员管理部门将定期面向社会举办电子竞技裁判员的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者授予电子竞技裁判员证书;
(五)全国体总秘书处及各级地方体育主管部门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派具有等级资格的裁判员执裁经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审批的电子竞技比赛;
(六)电子竞技裁判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认真执行《全国电子竞技竞赛规则》;
(七)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裁判员,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将依据本办法对其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