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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竞技运动项目管理规定内容发布

    三、《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对电子竞技运动员管理,促进运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电子竞技项目和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以及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电子竞技比赛的单位和个人;

    (三)年满18周岁的运动员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常驻地的省级体育主管部门申报注册,领取注册证;

    (四)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电子竞技运动员年度注册审核期限;

    (五)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子竞技俱乐部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拥有5名以上注册电子竞技运动员的,可依照程序向其所在地的省级体育主管部门申报电子竞技俱乐部或单位的参赛资格注册;

    (六)外籍运动员、俱乐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必须通过全国体总秘书处认可的单位进行注册,不得独自报名参加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全部电子竞技赛事;

    (七)运动员交流,必须由原聘用单位、新聘用单位和运动员本人签订三方协议,并持交流协议到注册机关办理交流注册手续;

    (八)注册运动员和单位不得参加未经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全部电子竞技赛事;注册运动员和单位赴境外参赛须向全国体总秘书处申报;

    (九)对违反本办法的运动员将由全国体总秘书处和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1月31日为我国首次电子竞技运动员、俱乐部和单位注册时间。

四、《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积分制度实施办法》

    (一)为进一步适应电子竞技运动的发展形势,逐步建立完善电子竞技竞赛管理体系,活跃并规范电子竞技竞赛市场,激发运动员进取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依照本办法,以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认可的国际比赛和全国比赛为主,以社会化比赛为辅,凡参加经全国体总秘书处认可或批准列入积分序列的各级各类电子竞技比赛的运动员,均可以获得相应积分,并依据积分获得参加国家集训队的资格;

    (三)纳入全国电子竞技积分序列的比赛分为甲、乙、丙和国际赛事四类,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对纳入积分序列的比赛和运动员的积分排名定期予以公布;

    (四)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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