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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讲堂:当我们受骗的时候如何维权

    泡泡网笔记本电脑频道3月13日 近来我们每天都会收到许多网友发来的电子邮件,其中有不少都是诸如“我买完笔记本之后,才发现自己多花了很多钱,怎么办”一类的求助信,再加上平时在电脑城听到以及论坛里面看到的诸多案例,如今的交易环境的确让对市场缺乏了解的朋友不敢掉以轻心。

    此前我们为这些朋友所做的主要是帮助联系经销商进行协商,值3.15来临之际,我们特别请来两位律师,向他们就“价格欺诈”及“如何维权”的问题进行了法律咨询,希望能给大家提供更深层次的帮助。

    这次为我们提供帮助的两位律师分别是:北京高界律师事务所张其函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玉生律师,在此向他们致以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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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某消费者在购买笔记本电脑的时候,由于对产品价格的不了解,花8000元买了一款市场实际成交价为7000元、官方报价为9000元的产品,能否得到赔偿。

    高律师:此类情况无法得到赔偿。买卖双方讨价还价是市场中正常的事情。在法律上,本案例中通过买卖双方的要约、承诺最后确定价格为8000元,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本案例中也不存在欺诈和重大误解、乘人之危等行为,在法律上是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建议消费者如果对产品不太懂,最好在购买前多进行咨询,货比三家。

    问题:再举一个例子,如果一个消费者在购买笔记本电脑的时候,经销商将一款低价机器冒充高价机器卖给了他(发票单据上写的也是低端机器的型号和资料),但是消费者却拥有与经销商理论的录音,而且录音还中有经销商承认自己有欺骗行为的话语,能否在法律上得到认可。另外,还有什么证据或者还有什么方法可以使消费者在法律上得到优势。

    高律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欺诈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一)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二)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三)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销售明知是失效、变质、受污染商品的

    此条款是人们常说的双倍赔偿条款。本案例中,经销商拿低价商品冒充高价商品,属于典型的欺诈行为。此行为与上面提到的那个“市场实际成交价7000元的笔记本电脑,卖你8000元,多卖了1000元”的行为,从本质上来说是不同的。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录音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仅仅有录音证据的话,证明力不是很强,应该再寻找其他的证据,比如:证人等。再者,发票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发票上的价格应该和高价商品的价格是一致的。通过录音证据、其他证据以及发票,可以证明消费者购买的是高价商品,但经销商采取了欺诈的手段。

    问题:消费者在购买笔记本电脑的时候,因为没有仔细验货,等带回家才发现机器上面一个按键不好使(或者发现其它产品故障问题),他应该去找经销商,还是去找维修站?是两个部门都有责任解决,还是专门由哪个部门解决?

    高律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对修理、更换、退货另有规定的除外。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在下列期限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一)法律、法规有规定期限的,按照规定执行

    (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期限的,经营者可以与消费者约定。其中,经营者采用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与消费者约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

    (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期限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也没有约定期限的,为6个月。商品因非质量问题的修理、更换、退货,由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

    所以,当消费者遇到此类问题的时候,可以选择修理、更换或退货,并且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同时赔偿因此受到的其他损失,如:路费、工资损失等。

    问题:在遇到此类问题的时候,消费者应该求助于哪些部门,或者哪些部门有权处理此类问题?

    高律师: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如果遇到问题,可以:

    (一)向消费者协会举报

    (二)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

    (三)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最后,请律师对广大网友说几句话。

    高律师:建议消费者在实行消费时首先要对商品进行了解,了解商品的性能、功能、价格、产地等等信息。在购买时,要注意看商品的说明、产地、保修期等。交款后,请索要发票,并注意发票上的经销商名称是否为该经销商名称,因为如果一旦发生质量问题,需要修理、更换、退货时,必须依据发票等原始凭据。一旦遇到纠纷,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者向律师咨询,以防止证据丢失或者超过诉讼时效,得不到应有的权益保障。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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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玉生律师

●主要职务:

    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兼任青年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版权保护协会会员

    法律教育网特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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