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数据交易中心发布《数据互联规则》
9月7日,上海数据交易中心经过对数据交易的大量研究与实践探索,发布了《数据互联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从国家宏观战略层面来看,《规则》的制定,不但与中国政府正大力推进的“互联网+”行动计划、大数据发展战略相契合,而且通过对数据流通的规约,规范数据交易市场,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就目前的数据交易市场而言,各地方性的数据交易中心纷纷成立,有地方政府主导的,有地方政府和企业共同主导的,但目前的数据交易机构,尚未形成切实有效的交易定义、交易规则和交易标准,在某种程度上,现有的数据交易市场还停留在撮合交易的阶段,没有在交易平台上发挥有效的作用。
数据供求矛盾突出,强化交易规则的研究是大势所趋
对此,上海数据交易中心有限公司CEO汤奇峰表示:“就中国目前的数据交易而言,虽然数据的需求与供应,均具有广阔的市场。但大量宝贵数据难以流动和黑色数据交易的大肆扩张,使数据供求矛盾突出,有效供给严重不足。因此,数据交易规则的制定与实施迫在眉睫。”
上海数据交易中心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提出了《数据互联规则》,并以此促进了中国数据交易合规有序发展。《规则》首先明确了交易对象和适用范围,其中交易对象包括数据集、工具集、应用集三种类型,并禁止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涉及具体个人权益和涉及企业权益的数据进入交易市场。
明确交易边界,建立数据交易规则推动产业发展
在《规则》基本原则方面,强调了个人隐私保护原则、数据互联行为原则、数据权益保护原则和数据安全防控原则。个人隐私保护原则包括告知同意、选择退出、禁止公开、数据完整、维护权益、应急补救等几项原则,从各个方面维护数据主体权益。使用权移转原则、有限互联原则、去身份原则、负责任原则、禁止再识别原则、权利穷竭原则,从数据互联的行为层面,对数据交易进行了规范。另外,对于数据权益保护和数据安全防控,《规则》也进行了详细的条款设定。
在数据互联的管理控制上,《规则》从成员管理、建立标准体系、数据互联流程等方面进行了细则规约。其中,成员管理部分包括成员账户管理和成员角色——供应方、需求方、运营方和监管方。在数据互联流程方面,分为注册、挂牌、撮合、配送和清算五个流程,首先,成员需通过注册与系统联调;然后,将互联对象或需求挂牌,并完成标的确权;之后,进行供应方、需求方双方撮合,价格议定;在配送环节进行额度检查,互联对象配送与计费,配送过程监测;最后,完成权益与资金的结算与清算。
上海数据交易中心对数据规约的研究与制定,是对数据交易市场进行的一次探索。当这样的数据互联规约达成之后,在平台上进行的任何一次数据交易,均可获得完全的安全保障,并能够保障交易方和数据主体的权益。而随着安全合规的数据交易市场的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和黑色数据交易将会失去生存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