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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鹦鹉案”二审 律师做无罪辩护

“鹦鹉案”二审 律师做无罪辩护

(原标题:“鹦鹉案”二审 律师做无罪辩护)

“鹦鹉案”二审 律师做无罪辩护

11月6日,王鹏的母亲、妻子和孩子前往深圳中院 记者约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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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晚报讯(记者 张蕊) 11月6日上午10时,备受关注的“鹦鹉案”的二审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庭审持续了将近11个小时。此前,深圳男子王鹏贩卖自养鹦鹉,被当地法院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一审判决后,王鹏提出上诉。

和一审有所不同的是,在此次庭审中,控辩双方对抗激烈。辩论的焦点围绕“办案程序是否合法”、“鉴定结果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其中争论最大的就是鉴定结果是否合法。”王鹏的辩护律师斯伟江告诉记者。

法庭并没有当庭宣判。

当事人

律师提供7组证据

对于当天王鹏在庭审中的表现,斯伟江的评价是“老实,有一说一”。最后陈述阶段,法官问王鹏有没有什么要说的,“一般来说,都会请求法院轻判,但王鹏没有,他只说了一句话, 我能不能见见我老婆 。”庭审结束后,记者第一时间连线了当事人王鹏的妻子盼盼,情绪还尚未平静的盼盼仍在哭泣当中,王鹏被带走的最后一分钟,她和王鹏有了短暂的交谈,“他就让我照顾好老人,照顾好孩子,照顾好自己。”

记者了解到,在11月6日的庭审中,王鹏的辩护律师斯伟江和徐昕向法庭提交了7组能够证明王鹏没有犯罪故意的证据,“做无罪辩护的理由很充分。”斯伟江说。

记者获得了一份斯伟江的辩护词。在这份28页、2.6万多字的辩护词中,斯伟江认为,本案中涉及到的45只鹦鹉,均为人工驯养繁殖品种,不应在被保护的范围之内。此外,斯伟江还指出,本案应当辨认鹦鹉实物,而非辨认鹦鹉照片。而且,即便对鹦鹉照片进行辨认,谢某(另一个涉案人)两次辨认结果不一致,与王鹏辨认结果也不一致。

王鹏在庭审中表示,他饲养的鹦鹉都有脚环。但是,案卷中,涉案鹦鹉的照片中,都未对这些鹦鹉是否有脚环予以确认。从辨认照片中可以看出,这些鸟笼拍照地点和谢某被查获的鸟笼,放置在同一地点,有互相污染的可能。“这些作为证据都并不充分。”斯伟江说。

公诉方

对法律不了解不应成为轻判理由

为了当天的庭审,公诉方也补充了多达36本的证据,其中不乏大量打印出来的微信、QQ、58同城等记录,还特别邀请了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侦查系副主任黄群教授出庭发表专家意见。黄群不仅是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利用》重点学科培育点带头人,还兼任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刑事物证鉴定中心主任。

让斯伟江印象很深的是,黄群在庭审中提到,新疆喀纳斯曾经发现过一只白熊,但当地只有棕熊,于是有关部门就请黄群去做了一个基因鉴定,鉴定出来的结果是,这只白熊是棕熊的变种,基因并没有改变,但在这个案子中,对于如何认定鹦鹉基因没能改变,黄群并未作出明确的解释。“公诉方担心人工变异的鹦鹉是其他种群,但不管是哪一个种群,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在公约中就属于降级保护的。”斯伟江说。

即使面对辩方的质疑,在整个庭审中,公诉方的态度始终很明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明确将“驯养繁殖的物种”列入刑法保护范围。

“王鹏出售的2只绿颊锥尾鹦鹉,属于受保护物种,事实清楚且证据充分,法院应予以认定。”公诉方认为,王鹏对相关法律不了解,不应成为获轻判的理由。

案情回顾

出售自养珍稀品种鹦鹉被判刑

2014年4月,王鹏一名曹姓同事在厂区内捡到一只落单的鹦鹉,并将之带回宿舍。由于王鹏对鹦鹉很感兴趣,曹姓同事便将之转送。2014年5月,王鹏从网上购买一只雌性鹦鹉与之配对。

此后,两只鹦鹉以惊人速度繁殖,一年后即已达到40只以上。2016年4月初,王鹏将其中6只鹦鹉,以约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朋友谢某。

谢某因购买鹦鹉被警方抓获,深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于2016年5月18日14时,以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将王鹏刑事拘留。

一审法院认定,2016年4月,王鹏以每只50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6只鹦鹉。其中有2只自己繁殖的“小太阳”鹦鹉和4只玄凤鹦鹉。事发后,警方还从王鹏家查获45只鹦鹉,经鉴定分别是35只小太阳鹦鹉(人工变异种),9只和尚鹦鹉、1只非洲灰鹦鹉,均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

3月30日,一审判决王鹏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

文/记者 张蕊

 

(原标题:“鹦鹉案”二审 律师做无罪辩护)

本文来源: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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