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锤子的“凛冬”已至:继450万存款被冻结后 近1578万元财产又被保全

  近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公布天津东盛泰和电子有限公司与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锤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法院表示认可东盛泰和提出的对锤子科技名下价值近1578万元的财产保全申请,以及同意由案外人中国平安提供担保。裁定对锤子科技名下价值近157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据悉,此次已是锤子科技第二次被裁定财产保全。先前,锤子科技被奥音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而在12月27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裁定冻结锤子科技在招商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50万元整。

  此外,工商信息显示,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冻结罗永浩所持锤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冻结期限自2018年12月17日至2020年12月16日。但具体数额暂未公布。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起诉后,面对争议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为防止对方转移财产,胜诉以后难以执行而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也就意味着锤子科技被财产保全后,名下价值近1578万财产是不能被转移的。

  2015年2月4日起《民诉法新司法解释》施行。该《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文编辑:孙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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