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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抢红包要缴税?个人可免 企业按“偶然所得”缴税

  7月15日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6月26日正式发布《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公告中明确指出,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可免。

  据公告显示,网络红包纳入礼品范围,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20%个人所得税。并列出了几种例外情况: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外,需要缴税的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

  为什么会将网络红包纳入“偶然所得”需要缴税呢?相关部门表示,对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征税,是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堵住偷税漏税缺口的必然之举。其实早在2015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其中对网络红包收税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界定,规定企业红包需要收税,个人间互发的红包不需要收税。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从性质上看,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属于公告所指礼品的一种形式。因此,网络红包的征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的礼品税收政策执行,即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下,随着大众使用网络红包的场景越来越多,如何做好税收监管?无疑成了一个不小的难题。虽然通过网络手段就能追查红包的来源去处,但是发红包的人怀揣着怎样的目的却不得而知。专家表示,目前只能从制度、法律上加强网络红包监管,让逃税漏税和利益输送无处遁形。

本文编辑: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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