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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12月27日消息,近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此次修改确认了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作为打官司的证据。这项修改的确定让“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句话更加的深入人心。

  这项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早在今年10月中旬就已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直到近日才予以公布,而施行时间为2020年的5月1日。

  修改内容为在《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加上一条,也就是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也就是说电子数据可以直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电子数据具体包括如下几点: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在近几年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陆续的出现了多起以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作为证据进行裁判的案例。而近日这项决定的公之于众也标志着电子数据在司法解释的证据地位已被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确认。

  本文编辑:王治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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