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互联网新规:禁企业擅自不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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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公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网页截图)
暂行办法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
在暂行办法中,特别规定互联网企业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者恶意诋毁”对手产品;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不得欺骗、诱导用户做出选择,或卸载对方的合法产品;不得干扰对手产品或服务的运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处1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暂行办法还禁止互联网企业未经用户允许安装、运行、升级、卸载软件;禁止未经用户同意修改用户机器上的配置;并要求其软件或服务提供“通用的卸载方式”。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向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发生服务争议时,应遵守用户至上、互相尊重、平等理智、友好协商的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内,通过企业协商、行业组织调解、政府协调处理以及司法程序等途径妥善解决,不得损害用户合法权益,不得恶意诋毁竞争对手。
用户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之间发生服务争议时,用户可向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申诉受理机构依法按照《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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