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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驴之殇:互联网/版权/音乐那点事儿

    既然有这么大的潜在消费群体,那为什么没有相应的、巨大的收益呢?有人说:习惯了使用盗版,即便是有正版再便宜也不会使用正版。这种情况的确存在,但笔者仅持谨慎的赞同。

是大夫撒旦法

D. Israel Peralta《音乐行业和网络盗版数据分析》

    相比之下,音乐商本身的问题才是更主要的。因为,它们的服务并没有跟上。换句话说,音乐商们保守、陈旧,还没有跟得上网络时代的变革。目前,很多音乐商还在紧盯着CD,也就是硬媒介的销量,这点在国内尤其严重。相比之下,国外好很多,网络音乐在近年来的销量正在逐步、快速的增长。

    另外,国内音乐销售不好也和国内的消费习惯有关。想想吧,我们在这些大网站或者音乐论坛下载的高品质音乐文件(无损格式的),亦或者说是320kbps码率MP3等等,而这些都是音乐商未能提供的。

是大夫撒旦法

非法下载,也就是网络盗版,并不是不是音乐销售的最大的障碍

    另外,音乐商们的“贪婪”也是一个无法忽视的原因。简单来说,以前我们买了CD,只要有人买了我们可以分享给它人。这时候,音乐商也不知道我们共享给了多少人,也不在乎我们给谁,因为它查不到。但是,互联网就不同了,音乐就摆在上面,谁用了很好查的。所以,音乐商们人们这些就都应该给它“交钱”。但是,它们忘了一点,互联网的一个特性就是“共享”。

● 数据分享

    上面这两张图,是来自于D. Israel Peralta的《音乐行业和网络盗版数据分析》,是全球数据的手机。从数据上看,“所声称的非法下载中只有10%可以视为消费损失”。不难看出,网络并不是音乐销售的最大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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