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苹果三星官司看美国专利制度与历史
殖民地时代——专利制度欠缺时期
当美国处于英国殖民地时代时,殖民地的立法者,由于知识范围的限制,除了一些次要的例外,实际上都是仿效英国。当时整个殖民地并没有独立的专利法,实行的是英国法律。由于英国推行的殖民地政策,尽管有专利法存在,美国国内的产业发展也受到极大限制,当时美国只能向英国出口原料,并从英国高价进口机器产品。
某潜水装备的专利插图
二、独立后至二战时期的专利法
1787年美国宪法起草时,正值欧洲第一次工业革命的高峰时期,专利制度在英国带来的巨大的社会冲击,作为刚刚独立的国家,美国对于原宗主国英国的法律在改进的基础上予以接受。对于对英国社会的经济和工业发展带来巨大影响的专利制度,美国宪法的制定者对其予以注意是理所当然的。
1787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在其第1条第8款第8项,即“版权与专利条款”明确了版权法和专利法的立法依据。具体规定为:“为发展科学和实用技术,国会有权保障作者和发明人在有限的时间内对其作品和发明享有独占权。”该条款是美国专利法制定的依据。
17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首部专利法,该法名称为“促进实用技艺进步法案”,其中规定了由国务卿、司法部长、国防部长组成的专利委员会专门负责,严格审查专利申请,其决定具有绝对权威,不得上诉。这是美国最早的专利行政机构。
由于美国法律制度的历史起始于殖民地时期,殖民地居民基于共同的语言,加上当时的立法者知识范围的局限,使得美国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多数都是仿效英国。因此,美国1790年制定的专利法也在很大程度上参考了英国1623年的《垄断法》,保留了英国专利法的传统。
而英国的专利制度从确立开始,就没有建立实质审查制度,一直沿用专利申请登记制。这种制度在为专利申请提供方便的同时,致使大量得到专利权的发明都有潜在的权利冲突,权利归属的最终确定不得不依赖普通法法院判决确定。美国专利制度在保留英国专利制度传统的同时,很自然地也承袭了由法院判决确定专利权效力与归属的传统,并将之一直沿用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