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okster判决失利 P2P软件何去何从?
事件一:
美国当地时间上周一,美国最高法院宣判称,P2P公司必须“为其通过互联网进行的盗版活动负责”,并同时将数家片商和唱片公司状告Grokster和StreamGast等P2P公司的官司发回联邦地方法院重审,其原因是“没有迹象表明P2P服务公司采取了过滤版权内容的措施,每家公司都显示了满足用户从事盗版活动的意图”。
事件二:
2003年12月19日,荷兰最高法院裁定P2P软件Kazaa不需为网络侵权的议题负责。2005年的6月30日全球数码科技公司(EZPEER)由士林地检处宣判数码科技负责人吴怡达无罪。
从上面介绍的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来看,台湾方面认为P2P软件仅为一个数据交换的平台,并没有义务为交换的数据付出责任。换句话说,台湾方面仅将EZPEER当作一信息工具而已;但美国方面却是以“动机”的观点来看,Grokster已经有着推动盗版音乐交流的动机,这样的动作当然影响唱片业者的收益。
不论P2P软件是否犯法,在法律而言使用未授权的音乐当然犯法。纵使P2P业者被判无罪,消费者使用P2P软件作音乐交换是否合法仍是未定之天。换句话说,P2P业者有否犯法与消费者其实并无关系。试想看看,哪天你听着盗版音乐而被起诉,但P2P业者却说“我们只提供交换平台,我们是中立无罪的。”当消费者愿意付费购买P2P的服务时,业者是否应该要提醒消费者,他们并无保障音乐使用的权力才对?
目前中国有着大量的BT和P2P软件用户,也因此有许多开发P2P软件的业者。相当程度上,中国的消费者已经习惯通过厂商提供的P2P软件来获取他们想要的音乐及一些电影资源,而对于版权意识,显然已经淡薄;这里的影响有两个方面︰从P2P软件商来讲,这无疑是个灭顶之灾,因为他们把这个创新技术所开发出的软件,却得不到支持,乃至生存;而且对于消费者来说,他们更愿意透过此软件实现资源的共享,甚至是透过一些电子消费品,来进行影音数据的交换。对于P2P的禁止,显然在中国,无论用户还是提供者都是无法接受的,更何况中国也有着巨大的电子影音消费品产业;他们更愿意看到Mark Cuban(达拉斯小牛队的老板,前Broadcast.com的创始人)决定出钱帮助Grokster来打官司这样的举动;所以,如果Grokster在中国,比较容易打赢官司,而更重要的是,如何正确的培养用户消费理念,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