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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okster判决失利 P2P软件何去何从?

事件一:

    美国当地时间上周一,美国最高法院宣判称,P2P公司必须“为其通过互联网进行的盗版活动负责”,并同时将数家片商和唱片公司状告Grokster和StreamGast等P2P公司的官司发回联邦地方法院重审,其原因是“没有迹象表明P2P服务公司采取了过滤版权内容的措施,每家公司都显示了满足用户从事盗版活动的意图”。

事件二:

    20031219,荷兰最高法院裁定P2P软件Kazaa不需为网络侵权的议题负责。2005年的6月30日全球数码科技公司(EZPEER)由士林地检处宣判数码科技负责人吴怡达无罪。

    从上面介绍的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来看,台湾方面认为P2P软件仅为一个数据交换的平台,并没有义务为交换的数据付出责任。换句话说,台湾方面仅将EZPEER当作一信息工具而已;但美国方面却是以“动机”的观点来看,Grokster已经有着推动盗版音乐交流的动机,这样的动作当然影响唱片业者的收益。

    不论P2P软件是否犯法,在法律而言使用未授权的音乐当然犯法。纵使P2P业者被判无罪,消费者使用P2P软件作音乐交换是否合法仍是未定之天。换句话说,P2P业者有否犯法与消费者其实并无关系。试想看看,哪天你听着盗版音乐而被起诉,但P2P业者却说“我们只提供交换平台,我们是中立无罪的。”当消费者愿意付费购买P2P的服务时,业者是否应该要提醒消费者,他们并无保障音乐使用的权力才对?

    目前中国有着大量的BTP2P软件用户,也因此有许多开发P2P软件的业者。相当程度上,中国的消费者已经习惯通过厂商提供的P2P软件来获取他们想要的音乐及一些电影资源,而对于版权意识,显然已经淡薄;这里的影响有两个方面︰从P2P软件商来讲,这无疑是个灭顶之灾,因为他们把这个创新技术所开发出的软件,却得不到支持,乃至生存;而且对于消费者来说,他们更愿意透过此软件实现资源的共享,甚至是透过一些电子消费品,来进行影音数据的交换。对于P2P的禁止,显然在中国,无论用户还是提供者都是无法接受的,更何况中国也有着巨大的电子影音消费品产业;他们更愿意看到Mark Cuban(达拉斯小牛队的老板,前Broadcast.com的创始人)决定出钱帮助Grokster来打官司这样的举动;所以,如果Grokster在中国,比较容易打赢官司,而更重要的是,如何正确的培养用户消费理念,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所谓P2P,就是peer to peer(对等网络。P2P引导网络计算模式从集中式向分布式偏移,也就是说网络应用的核心从中央服务器向网络边缘的终端设备扩散:服务器到服务器、服务器到PC机、PC机到PC机,PC机到WAP手机……所有网络节点上的设备都可以建立P2P对话。这使人们在Internet上的共享行为被提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使人们以更主动深刻的方式参与到网络中去,正如I2(第二代互联网)之父Doug. Van Houweling 曾经说过的:“下一代互联网民们将真正参与到网络中来,每个人都能为网络的资源和功能扩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P2P触变

 

  P2P软件兴起的时间并不太长,但它对互联网的影响却不啻于一次地震。正如“P2P”(对等网)字面意义所表达的,它使我们拥有“平等”的地位和功能。这种模式打破了过去互联网中常见的“服务器/客户机”模式,意味着每台计算机不再有“客户机”和“服务器”的身份区别,我们的PC既是服务器也是客户机。所有用P2P软件联接起来的电脑都做到了这一点,因此,我们所能得到的信息不仅仅来自网络中的服务器,同样也可以来自于其他网友的PC机。而我们的PC中所有的信息也可以让其他网友共享。这样,互联网拥有的信息量从各个网站扩大到了所有上网电脑的信息共享。它的广泛使用将可能使网络的信息量成倍地放大。

 

  由此,P2P触变的第一个潜能是互联网中的潜在信息。作为一个典型的例子,我们很多人的PC机里都存储了不少音乐和图片资料,这些东西过去对其他网友来说是不可得的,而P2P却使它们有可能成为公用信息,而且通常是免费的。由此,人们将不仅仅是“上网”,而是成为网络的一部分。

 

自由万岁

 

  P2P软件吸引用户的关键是用户获取信息变得更加自由。这种自由并不完全是因为共享的免费,而是随时随地可获取,并可以自由组合的乐趣。当我们去购买一盒磁带时,我们为一首歌平均支付的费用可能是1元钱左右,但对很多人来说,这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这种传统的做法不仅要付费,而且要失去很多自由。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我们常常为一首喜欢的歌买一盒磁带,如果我们想连续听我们喜欢的歌就必须频繁地更换磁带,这种情况使我们对MP3青睐有加。而P2P是使我们获得这种自由的其中一个环节,它解决了很多音乐迷通向自由之路的一个瓶颈,P2P因此而获得繁荣。

 

    由于通过P2P软件,所有人都可以向别人提供信息,数字产品的版权变得难以控制,因此,数字版权的保护的问题就成为了P2P软件面前的一道槛。税务局无法向在家进行物物交换的人们收税,数字产品的开发商同样也难以向私下共享的网民收取许可费用,而P2P恰恰使这种可能变得无处不在。P2P带来数字版权失控的问题才刚刚开始,但情况已经非常严重。未来这种情况会变得让我们无法想象。

 

    虽然对很多人来说,为从网上获得的音乐或电影付费并不是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复杂的付费机制将给用户带来的不便,更何况,目前业界仍没有合适的付费机制来解决P2P软件带来的版权问题。可见,P2P软件带来的盗版是一个技术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所有试图用法律或行政的手段去解决矛盾的企图无异于缘木求鱼。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的滞后与P2P飞速发展之间的差距无法用法律来弥补,这一点在实践中已经很明显。

 

    而现在已经吃惯了免费午餐的人们是否会接受“收费”这一金箍圈?实际上这一问题的答案已经在免费邮箱的收费中得到了答案。不同的是,P2P目前仍不像免费邮件那样成熟——在太小的漆树上割漆并不是一个好主意。

 

目前常见的P2P软件:

BitTorrent Plus Ⅱ
比特精灵
Kuro
KuGoo
eMule

 

你对于P2P的看法是什么?
P2P软件非常好,希望免费使用。
P2P软件对于数字版权影响很大。
P2P软件今后发展艰难,会消失。
P2P软件应该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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